陈光律师亲办案例
汽车租赁门槛低:骗租案件频发
来源:陈光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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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两年轻易从汽车租赁公司骗走了11辆中高档轿车,主要是钻了以下一些漏洞: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掌握租车人的有效信息,一些租车人拿着假身份证、驾驶证等,交几千元押金,就能租到价值十几万元甚至二十几万元的车;很多汽车租赁公司长时间不与租车者联系,往往在押金不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,才去联系租车人,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充分的作案时间;汽车租赁公司为了防止客户流失,互相之间不沟通,导致相关信息不能共享。

“对很多人来说我像一个谜,就让我像一个谜一样在母亲河里消失吧……就让我用来生再弥补过错吧……”写这封遗书的人叫徐某。但他留下这份遗书后没有真去死,1年多后被河南警方抓获。

警方经审讯查明,自2005年初至2007年11月,徐某冒充民警,以租车、安排工作、帮忙买房、承揽工程等为名大肆行骗,共骗得两家汽车租赁公司汽车11辆、价值193.75万元,骗得16名受害人现金251万元。郑州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将徐某提起公诉后,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,将择日审判。

羡慕灯红酒绿的生活,骗租11辆轿车“显摆”

徐某的骗局要从2005年说起。现年31岁的徐某又名徐某,中专毕业后跟着一个亲戚在郑州做生意。徐某每天跟着亲戚出入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,亲戚奢华的生活让徐某羡慕不已。他想:什么时候自己也能这样生活就好了。

因为生意上的缘故,徐某和不少汽车租赁公司打过交道,发现了此行业存在的一些漏洞,便起了邪念。随后他将双手伸向了这个新兴的行业……

2005年3月28日,徐某揣着“警官证”,穿着一身“警服”来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。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一看“警察”来租车,便放松了警惕。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后,徐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开走。

徐某开着租来的这辆车直奔睢县老家,在乡邻面前“显摆”。徐某对邻居们说,他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,认识很多大领导,可以帮忙安排工作、承揽工程、上大学等。

可是,养车的费用和高额租金很快让徐某陷入困境。“这可怎么办?”徐某思考着。一番苦思冥想之后,他开始想法骗钱。第一个受骗的人是崔某,徐某以能帮他安排工作为由骗了他数万元。

徐某骗来的钱主要用来支付租金和养车。几个月后,崔某催问他事情办得咋样了。徐某说,事情还在办理中,就把车抵押给了崔某,以示诚意。

紧接着,徐某又租来一辆本田轿车,并以搞工程为由从房某处骗来数万元,继续过着有钱有车的日子。此后,徐某辗转多家汽车租赁公司,重复着租车——骗钱养车——抵押车给他人的生活。为不让租车公司起疑心,徐某用骗来的钱按时交纳租金,以“拆东墙补西墙”的方式编织着他的骗局。

2007年年初,徐某用骗局制作的“蛋糕”越来越大。当年1月6日和10日,徐某租来一辆本田轿车、一辆桑塔纳轿车和一辆捷达轿车。随后他马上将本田轿车抵押给被骗人贵某,将桑塔纳轿车抵押给梁某,将捷达轿车送给其妹徐某作为嫁妆。

每月租金6万余元,无法支付就诈骗亲友

就这样,徐某从2005年年初至2007年11月,先后从两家汽车租赁公司诈骗中高档轿车11辆,总价值193.75万元。

但是,拆东墙补西墙得来的资金还是有限,因为高额的租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,平均每天每辆轿车要交200元的租金,11辆轿车光租车费每月就高达6万余元。为了弥补资金缺口,徐某将目光盯在了亲友身上。

2007年年初,徐某以帮忙安排人到北京市某区技术监督局工作、帮忙联系工程、帮忙购买便宜房为名,先后诈骗武某等16名亲戚251万元。然而,泡沫总是要破灭的,2007年11月27日,徐某给家人留下一份遗书后“人间蒸发”。

徐某在遗书中写道:“受形势所逼,我还是走到了今天这一步,也许是太多人等不及,不给我机会;也许是我没有给自己机会,给自己时间……走到今天我对不起的人太多了,实在无法也无颜再存在这个世上,对很多人来说我像一个谜,就让我像一个谜一样在母亲河里消失吧,太多太多的人受到了我的伤害,我向所有的人说声对不起,就让我用来生再弥补过错吧……”这份遗书,让许多人误以为徐某“跳黄河自杀”了。

但徐某的干爹贵某等人和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并没有饶恕他,他们向当地警方报了案。

“活要见人,死要见尸。”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分析,徐某此举是要给人造成自杀的假象,企图逃避法律制裁。

2009年7月26日,在徐某“自杀”1年多后,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盐疗会所将正在消遣的徐某抓获。徐某苦心编织的骗局就此彻底破灭。

签有汽车租赁合同,就不算诈骗?

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,徐某在法庭上没有多少异议,但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质疑。

辩护人称,徐某与两家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民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。双方签有租赁合同,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,开始徐某也如期支付了租金,只是后来由于经济原因未能履行合同。这只能说明徐某对两家租赁公司构成违约,算不上刑事诈骗。况且,租来的这11辆轿车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。

对此,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反驳道:徐某是以什么身份租车的?如果没有“警官证”,汽车租赁公司是不会租给他车的。况且租车后他还将车抵押给别人。

提高汽车租赁门槛,规避经营风险

“短短2年多,价值193万余元的11辆中高档轿车被轻易骗走抵押,汽车租赁公司肯定存在漏洞。”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某说,从破获的案件分析,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,使得汽车租赁公司或出租汽车的个人在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同时,忽视了汽车租赁这一特殊行业的基本规则,降低了租车人的租赁门槛,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。

刘某分析指出,徐某主要是钻了以下一些漏洞: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掌握租车人的有效信息,一些租车人拿着假身份证、驾驶证等,交几千元押金,就能轻易租到价值十几万元甚至二十几万元的车;很多汽车租赁公司长时间不与租车者联系,往往在押金不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,才去联系租车人,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充分的作案时间;汽车租赁公司为了防止客户流失,互相之间不沟通,导致相关信息不能共享。 [page]

此外,由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是一个很难区分的问题,在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,租车合同到了期限,租车人没有按时还车或交纳租金,这并不能确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,只有查明汽车的去向(至少是抵押或变现),才能依法立案,启动侦查程序,但这时往往租车人已经携款潜逃外地,很难抓捕。

“本案中的徐某也曾好学上进,且中专毕业,当兵入伍得到了锻炼,还在两个部队服役过,我们去了解时,都说表现不错。他因贪图虚荣,抓住了汽车租赁行业的这些漏洞,才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。”办案检察官周建华说。

刘某提醒,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应增强防范意识,采取有效措施,提高抵御风险能力,不可为追求市场份额而放松内部管理,降低租赁标准。应该严把租车人的信用审查关,抬高租车门槛,比如提高租车押金、用高额财产做抵押或请人担保等。

刘某还建议,汽车租赁公司应加强事前信用考察,签订租车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、经济状况、信用程度、租车用途进行全面调查和详细登记,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,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。在签订租车合同时,租赁公司可以要求租车人特别是外地租车人提供保证人、保证金、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,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。

同时,要加强对租赁车辆的跟踪管理:一方面,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车反馈条款,与租车人保持充分联系,及时掌握车辆去向;另一方面,可在车上加装GPS定位系统,对租出去的车子行程、路道、终点等进行实时监控,如发现有与租车者所述的租车用途、去向、时间不符等可疑情况,应及时采取核实、追踪、报警等有效措施,以减少出租车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,使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有据可依

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乔某介绍,以汽车租赁公司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案件,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都要办理30余起。现在,犯罪分子改变了以往用假身份证租车的做法,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租车,得手后再在质押环节造假。由于民间放贷人对假证件的辨别能力有限,犯罪分子往往容易在这一环节得手。而在事情暴露后,接受质押的第三人也成为被骗者,在“善意取得”的情况下,汽车的归属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,警方追赃无从入手。

“非法民间放贷是汽车租赁诈骗最大的帮凶,但汽车租赁诈骗案泛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缺少约束、管理导致的无序竞争。”乔某说。

乔某分析,由于市场混乱,车辆的异地运营、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际操作,因交通、车辆报损或承租人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补偿处理等问题无法明确,这些都使汽车租赁企业即使在市场需求看好的条件下,也无法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。

“要解决问题,还应该从源头做起。”乔某建议,立法部门应认识到汽车租赁与传统以汽车运输为主的营运区别,尽快制定符合汽车租赁业特点的行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,提高汽车租赁的准入门槛,对租赁汽车的管理、交费、保险、抵押、转让等进行规定,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有据可依、有章可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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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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